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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未注冊備案獲衛(wèi)生證 出入境部門被判違法
發(fā)布日期:2016-12-21 | 瀏覽次數:

今年61歲的鄒女士買了由北京富麗華德生物醫(yī)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麗華公司)從臺灣購進的“新動力氨基酸膠囊”。因認為該產品效果不好,要求退貨又遭拒絕,而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出入境檢驗局)卻為該產品核發(fā)了“衛(wèi)生證”。鄒女士將出入境檢驗局訴至法院,朝陽法院判令出入境檢驗局為新動力氨基酸膠囊核發(fā)《衛(wèi)生證書》的行為違法。

鄒女士訴稱,聽信他人所說的“新動力氨基酸膠囊”效果好,她便買了富麗華公司賣的新動力氨基酸膠囊。因該產品的效果并不好,可北京出入境檢驗局卻向該產品核發(fā)了“衛(wèi)生證”,故其便申請出入境檢驗局公開核定該產品安全的相關資料。

2014年5月10日,出入境檢驗局向鄒女士出具了《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并隨同附帶了“新動力氨基酸膠囊”標簽標示、樣張。鄒女士對比發(fā)現(xiàn),自己所提供的新動力氨基酸膠囊,與出入境檢驗局所提供的并非同一產品。另外,鄒女士還認為,出入境檢驗局雖然給該產品核發(fā)了衛(wèi)生證,但并不能證明該產品就是合格產品,因為該產品沒有在大陸注冊備案,相關部門也拒絕檢測該進口食品。

故鄒女士訴請法院撤銷出入境檢驗局在2011年3月3日為新動力氨基酸膠囊核發(fā)的《衛(wèi)生證書》及附表,并判決該《衛(wèi)生證書》及附表違法,且沒有效力。

對此,出入境檢驗局辯稱,鄒女士與該局作出的衛(wèi)生證書沒有利害關系,且鄒女士的起訴已經超過法定期限,其所核發(fā)的《衛(wèi)生證書》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程序合法,故請法院駁回鄒女士的起訴。

朝陽法院審理后認為,我國相關食品安全法律、條例等要求,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或者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進口商應向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的安全性評估材料。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應作出是否準予許可,并及時制定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另外,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按照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進行檢驗;境外食品生產企業(yè)應在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注冊,檢驗檢疫部門應定期公布已備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已注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yè)名單。

朝陽法院審理認為,該案中,沒有證據證明新動力氨基酸膠囊已具有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出入境檢驗局也沒有提交其將該產品定為“合格產品”的相關材料及依據,也沒有出示該產品的出口商或代理商已向檢驗檢疫部門注冊或備案的依據,故其核發(fā)的《衛(wèi)生證書》應屬沒有全面履行其法定監(jiān)督管理職責。

另外,該產品在2014年1月3日已超過保質期,最終,朝陽法院判令出入境檢驗局為新動力氨基酸膠囊核發(fā)《衛(wèi)生證書》的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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